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的解释规则——以澳门“丹麦工程师逗留案”为例On the Interpretive Rule of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Macao SAR: Taking the Case of “Dutch Engineers Staying in Macao” as an Example
朱世海;
摘要(Abstract):
针对"丹麦工程师逗留案"的裁判,澳门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对澳门基本法第50条中"行政法规"一词作出不同的解释结论。澳门中级法院认为这里的行政法规只能是执行性的行政法规,而澳门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宣称,除了执行性的行政法规,行政长官在坚持法律保留、法律优先的前提下还有权制定独立性的行政法规。澳门两级法院对同一概念的解释出现两种结论,这与解释方法的使用有密切关系。为增强解释结论的说服力,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需遵循相对统一的规则。此外,基本法解释具有宪法解释的性质,具有自身独特的要求,澳门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需要把握基本法解释思维的宏观性、重视基本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和保持基本法解释态度的谦抑性。
关键词(KeyWords): 澳门基本法;司法适用;解释规则;宏观性;合理性;谦抑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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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(Author): 朱世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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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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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47)韩大元、林来梵、郑贤君:《宪法学专题研究》(第二版),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4年,第184~185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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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55)[德]魏德士:《法理学》,丁晓春、吴越译,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5 年,第306页。
- (57)参见我国台湾地区“释字第585 号解释”许宗力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见书。台湾地区“司法院”大法官书记处编:《“司法院”大法官解释续编》(十七),台北:“司法院”,2005年,第750页。转引自牟宪魁:《宪法解释的性质与方法———兼及宪法解释性质的论争》,济南:《文史哲》,2011年第4期,第166页。
- (58)参见蒋朝阳:《澳门基本法的司法适用》,北京: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》,2015年第2期,第69页。